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厦门市利航客货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厦门乔丹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乔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利航公司立即向乔丹公司退还多收取的机票款200611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200611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利航公司全部退还相应款项之日);2.利航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乔丹公司与利航公司先后于2016年10月1日及2019年10月1日签订了编号为QF-AD-16001和编号为QF-AD-19064的《商旅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利航公司为乔丹公司工作人员或客户提供机票服务,结算价格以利航公司出票时与乔丹公司确认的价格为准。上述合同签订后,利航公司为乔丹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客户厦门乔丹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竞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西藏百浩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厦门百琪投资有限公司、百尚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湖北百尚商贸有限公司等公司代为订购了机票,开具行程单总金额高达9459230元,该款项已由乔丹公司亲自支付或通过客户单位支付给利航公司。近期,乔丹公司通过信天游网站(网址:×××.com/)及航旅纵横APP核验利航公司开具的行程单方式发现,利航公司存在虚开行程单的行为。目前,经乔丹公司核实利航公司提供的合计金额7783485元的7388份行程单后,发现7388份行程单在上述查询网站显示的金额合计为7618413元,即2018年9月至2020年5月期间,利航公司通过虚开行程单向乔丹公司多收取了165072元机票款(虚增比例为0.0212)。因非机票使用人使用网站进行数据核验的时限为两年,利航公司提供的行程单中有1675745元暂时无法核验行程单,根据上述虚增比例估算,该部分机票利航公司多收取了35539元。综上,2016年10月至2020年6月期间,利航公司以虚开行程单的形式,多向乔丹公司收取共计200611元。乔丹公司多次与利航公司沟通,要求利航公司提供真实行程单、核验相应金额并返还多收款项,但利航公司以各种理由和借口予以搪塞。2020年9月16日,乔丹公司委托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就利航公司违反双方签订的《商旅服务合同》虚开行程单骗取乔丹公司机票款行为要求利航公司退还多收取款项,但利航公司拒收相应函件,且至今未有任何退款意思表示。乔丹公司认为上述两份《商旅服务合同》是乔丹公司与利航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利航公司虚开行程单骗取乔丹公司机票款的行为已违反合同约定及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但乔丹公司与利航公司多次沟通,利航公司均未退还多收取的款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利航公司辩称,一、乔丹公司所诉与事实严重不符,利航公司从未虚开机票行程单。利航公司每一张机票都是根据乔丹公司授权的工作人员所提供的信息通过手机号码、电子邮箱或QQ、微信与利航公司确认每次订单。订票流程是,每一笔订单、每一张机票由乔丹公司将需求通知利航公司,利航公司将价格、行程报送给乔丹公司,乔丹公司再行确定后出票,每一笔订单乔丹公司都有确认,因为利航公司订票快捷、价格合理,乔丹公司才多年来在利航公司订票。因此利航公司不存在虚开机票行程单的情况。另外,根据《商旅服务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约定,乔丹公司须向利航公司提供差旅人员名单。因此,乔丹公司每次购买机票服务的对应乘机信息具有人身专属性,即乔丹公司必须提供乘机人信息及行程利航公司才提供订机服务,因此,乔丹公司指责利航公司通过虚开行程单据套取乔丹公司款项客观操作不能。二、乔丹公司已经与利航公司办理结算手续,过去5年,有关订票价格以及行程,乔丹公司从未提出异议。乔丹公司、利航公司之间一直有良好的商务关系,从2016年至今合作已有近5年时间,有关结算事宜,乔丹公司从未提出异议。乔丹公司、利航公司双方财务结算严格按照《商旅服务合同》按月结算完毕的。根据2016年10月1日双方订立的《商旅服务合同》,第六条结算条款6.1条明确约定是月结,每月双方财务对账核对一致后,乔丹公司才付款。机票价格是浮动的,优惠与折扣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根据双方订立的《商旅服务合同》,第6.4条异议处理约定:如甲方对结算单上的消费金额存有异议,双方同意组织财务人员进行对帐,对账并确认无误后,甲方再以确认后的结算金额进行结算。因此乔丹公司已经确认机票消费行程及金额并与利航公司办理结算手续,过去5年,有关订票价格以及行程,乔丹公司从未提出异议。现在乔丹公司以2016年以来订票价格高为借口要求退还,是站不住脚的,乔丹公司目的是企图赖账,因为乔丹公司尚拖欠利航公司的服务费用,利航公司已经另案起诉。三、有关机票价格,乔丹公司陈述与事实不符。根据双方合同约定,鉴于商旅服务的特殊性,双方合同中包括的服务报价,均以乔丹公司消费时利航公司当时报价为准。根据双方合同第6.7也明确约定,结算价格以乙方办理出票时与甲方确认的价格为准。众所周知,机票价格是充分市场化的,利航公司作为一个大企业,网络办公系统发达,而机票价格是一个企业的大支出,乔丹公司可以从网上查询机票价格,最后确定在利航公司订票。关于乔丹公司主张的机票差价问题,市场上各大机票销售网站都存在,是正常的市场行为,客户并不是直接与航空公司官网发生交易,故不能参照交易对手公布的价格,利航公司作为专业订票公司,承接订票业务,也只是遵循市场规律。双方合同第6.5也明确约定,乔丹公司收到利航公司提供的双方核对无误的账单以及相对应的单据为付款前提,双方在约定时间内核对完账单,账单核对无误两天内利航公司提供对应单据给乔丹公司,乔丹公司需在约定时间内付款。因此机票价格即使存在价差,也是经过双方财务部门核对认可的,时隔多年,乔丹公司反悔违反合同诚信原则的。根据双方合同约定4.8约定,在外网机票的报价比乙方的报价便宜的情况下,乙方可以帮甲方在外网采购,退改签和行程单价格根据外网的限制条件帮甲方操作,在外网报价的基础上加收20元的服务费。另外航空公司会根据利航公司的订票总里程,给予利航公司奖励费用,因此利航公司系统价格与航空公司网站价格存在差异,故该期间乔丹公司主张按照航空公司网站系统订票价格进行结算没有法律依据。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服务合同为有偿合同,乔丹公司、利航公司双方并未约定利航公司获取服务费用具体比例、收取方式,即使存在利航公司收取乔丹公司的费用高于航空公司网站机票价格,只要经过双方确认同意,并不违背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乔丹公司主张其在2016年—2020多支付了200611元,其目的是企图折抵尚拖欠利航公司的订票费用,乔丹公司的诉讼请求既无事实依据又无合同依据,请求依法驳回乔丹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2016年11月4日,乔丹公司(甲方)与利航公司(乙方)签订编号QF-AD-16001的《商旅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只需拨打政企客户专线电话即“0592-511××××”或QQ订票,即可享受乙方提供的包括国内机票、国际机票等项目在内的全方位一体化商旅服务解决方案;本合同经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第四条甲方权利义务4.1甲方有权享受乙方提供的电话订票、QQ订票;甲方须向乙方提供甲方差旅人员名单(以附件形式列出)及授权人信息,前述信息若有变更,甲方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4.3甲方向乙方客服人员预定服务时,乙方客服人员应告知甲方其工号、部门、电话号码等,双方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QQ等有效的信息确认出票或预定服务有效;……4.7甲方有权获取航空公司实时最优惠机票价格信息,同等优惠条件下或乙方可以提供实时最优惠机票价格情况下,则以乙方提供的实时最优惠机票价格为准;4.8在外网机票的报价比我司的报价比较便宜的情况下,乙方可以帮甲方在外网采购、退改签和行程单价格根据外网的限制条件帮甲方操作,在外网报价的基础上加收20元的服务费。第六条结算条款6.1双方同意采用月结算(每月1日至下月1日为一结算期)方式结算费用;……6.3双方采用月结方式结算费用的,乙方于每一结算周期后8日内即每月7日将上一个结算周期的消费结算单传真或邮寄给甲方,甲方核对后20日内即于每月30日前结清费用;6.4如甲方对结算单上的消费金额存有异议,双方同意以乙方结算单的金额进行结算,之后,双方在组织财务人员进行对账,异议成立的,该部分差额于下次结算时予以退还;……6.7结算价格以乙方办理出票时与甲方确认的价格为准;6.8甲方授权以下人员作为甲方代理人及按下表中所提供的信息和确认方式与乙方确认每次订单,下表中甲方所提供的手机号码、签名式样、邮箱地址或QQ号码与乙方确认的行为即可视为甲方行为……授权人姓名:刘彩燕(QQ:17292××××)、刘惠森(QQ:266158××××)、王振美(QQ:2192××××)。

2019年10月1日,乔丹公司(甲方)与利航公司(乙方)签订编号QF-AD-19064的《商旅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只需拨打政企客户专线电话即“0592-511××××”或QQ订票,即可享受乙方提供的包括国内机票、国际机票等项目在内的全方位一体化商旅服务解决方案;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第四条甲方权利义务4.1甲方有权享受乙方提供的电话订票、QQ订票;甲方须向乙方提供甲方差旅人员名单(以附件形式列出)及授权人信息,前述信息若有变更,甲方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4.3甲方向乙方客服人员预定服务时,乙方客服人员应告知甲方其工号、部门、电话号码等,双方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QQ等有效的信息确认出票或预定服务有效;……4.7甲方有权获取航空公司实时最优惠机票价格信息,同等优惠条件下或乙方可以提供实时最优惠机票价格情况下,则以乙方提供的实时最优惠机票价格为准;4.8在外网机票的报价比我司的报价比较便宜的情况下,乙方可以帮甲方在外网采购、退改签和行程单价格根据外网的限制条件帮甲方操作,在外网报价的基础上加收20元的服务费。第六条结算条款6.1双方同意采用月结算(每月1日至下月1日为一结算期)方式结算费用;……6.3双方采用月结方式结算费用的,乙方于每一结算周期后8日内即每月8日将上一个结算周期的消费结算单传真或邮寄给甲方,甲方核对后于每月30日前结清费用;6.4如甲方对结算单上的消费金额存有异议,双方同意组织财务人员进行对账,对账并确认无误后,甲方再以确认后的结算金额进行结算;6.5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6.7结算价格以乙方办理出票时与甲方确认的价格为准;6.8甲方授权以下人员作为甲方代理人及按下表中所提供的信息和确认方式与乙方确认每次订单,下表中甲方所提供的手机号码、签名式样、邮箱地址或QQ号码与乙方确认的行为即可视为甲方行为……授权人姓名:李海英。

2.利航公司提交行程单确认记录、QQ聊天记录光盘用于证明利航公司每次购买机票都是由乔丹公司通过QQ向利航公司提供购票人员名单、身份证号码,每一张机票的价格、行程都须经过乔丹公司确认后出票,不存在虚开机票行程单的情况。上述证据的部分QQ聊天记录内容如下:

2016年7月20日,乔丹公司员工林淑华在QQ群“厦门乔丹(不加保险)”中发信息“17292××××这个是我们公司也有权利订票的人”、“QQ麻烦拉进来”、“刘彩燕”。利航公司员工洪明珠回复“我加了”、“厦门乔丹新加了一位美女进来”。

2019年2月26日,利航公司员工洪明珠在QQ群“厦门乔丹(不加保险)”中发信息“您好,您订的是2月27日兰州T2到厦门T3,厦航MF8272,14:15起飞,中途经停长沙,预计19:15到达,旅客姓名:吴丽莎(证件号码:××),机票价格4折910元,请提前90分钟到机场办理登记手续”。乔丹公司员工林淑华(QQ群昵称:乔丹-林淑华-1803031××××)回复“丽莎出票”。同日,利航公司开具金额为910元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2019年5月17日,利航公司员工“小吴”在QQ群“厦门乔丹(不加保险)”中发信息“您好,您订的是5月22日北京首都T3到厦门T4,山航SC4678,13:10起飞,中途经停日照,预计18:10到达,旅客姓名:花瑞(证件号码:××),机票4.3折880元,请提前90分钟到机场办理登记手续”。乔丹公司员工林淑华(QQ群昵称:乔丹-林淑华-1803031××××)回复“出”。同日,利航公司开具金额为880元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2020年5月13日,利航公司员工洪明珠在QQ群“厦门乔丹(不加保险)”中发信息“您好,您订的是5月21日郑州T2到厦门T4,山航SC4780,15:55起飞,预计18:20到达,旅客姓名:丁国雄(证件号码:××)、洪远乐(证件号码:××),请提前90分钟到机场办理登记手续,商务舱优惠价1410*2”。乔丹公司员工王振美(QQ群昵称:乔丹-王啊双-1885921××××)回复“好,可以出票”。同日,利航公司开具金额1410元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3.2020年9月25日,乔丹公司向利航公司邮寄律师函要求退还多收取的机票款200611元。

另查明,利航公司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航空旅客运输、旅客票务代理、国内货运代理、保险经纪与代理服务。

乔丹公司提交机票差异汇总表及行程单照片光盘用于证明利航公司在合作期间向乔丹公司开具虚假行程单的事实,利航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认为表格系乔丹公司自行制作,光盘中的很多款项是乔丹公司自己主观臆测预估的数据,每一笔订单、乘机人、每一张机票都是经过乔丹公司工作人员提供数据并核对同意才出票的,不存在虚开情况。

4.庭审中,乔丹公司、利航公司均确认,乔丹公司通过电话或QQ向利航公司订票,利航公司向乔丹公司告知当时的最优惠价格,乔丹公司确认后出票;利航公司先垫付机票款,把行程单邮寄给乔丹公司,乔丹公司核算后结算;合同履行期间乔丹公司共向利航公司支付9459230元,开具行程单的均已付款;乔丹公司付款后均会向利航公司开具发票;双方合同已于2020年9月30日到期,目前没有继续履行。

乔丹公司陈述,利航公司代订的机票开具行程单的均已实际使用;乔丹公司判断出票真假是通过第三方信天游网站进行核验,进入信天游官网,输入行程单客票号、序列号、旅客名称后可以查验订票的具体金额和真实信息,乔丹公司查询的机票价格比利航公司开具的行程单价格低,所以认为行程单是虚假的;乔丹公司诉求中165000元是有核算的,剩余3万多元是估算的。

利航公司陈述,乔丹公司已经付款的发票均已收到,已经扣税认证;不排除有第三方网站查询的机票价格比行程单价格低的情况,主要原因是双方通过QQ聊天确定查询机票,查询票价和乔丹公司回复确认是有时间差的,双方合同约定结算价格是以最后办理出票的价格为准,期间也是存在时间差的,会出现价差;利航公司订票后有赠送里程情况,通过赠送可以有很多优惠;第三方网站双方都可以查询,利航公司向乔丹公司报价的时候,乔丹公司也是对比后认为差异不大才确认的;利航公司在向乔丹公司报价和开具行程单时也增加了利航公司的利润,利航公司对外提供订票服务的利润主要在于20元的服务费、里程优惠,行程单也有一部分。

本院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商旅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本案争议焦点为利航公司是否存在多收取机票款的行为以及应否返还。首先,从《商旅服务合同》的约定内容看,双方仅对乔丹公司在外网机票比内网机票便宜的情况下选择代购外网机票约定了额外收取20元的服务费,对其他购买机票的情况并未约定额外收取服务费。但《商旅服务合同》系有偿合同,在未收取额外服务费的情况下,利航公司在向乔丹公司提供的内网机票报价中加入一定比例的服务费,符合正常的商业操作,乔丹公司对此亦应知晓。其次,乔丹公司、利航公司均确认,乔丹公司通过电话或QQ向利航公司订票,利航公司向乔丹公司告知当时的最优惠价格,乔丹公司确认后出票。可见,利航公司的飞机票出票金额均已得到乔丹公司确认,这与利航公司提交的QQ聊天记录可以相互印证,利航公司也是根据确认后的出票金额开具行程单。最后,《商旅服务合同》约定“如甲方对结算单上的消费金额存有异议,双方同意组织财务人员进行对账,对账并确认无误后,甲方再以确认后的结算金额进行结算”,双方对于合同履行期间乔丹公司已向利航公司支付的机票款金额并无异议,且乔丹公司均已开具发票。乔丹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合同履行期内其曾对行程单或结算金额向利航公司提出过任何异议,即便曾存在异议,乔丹公司向利航公司付款并开具发票的行为也应视为系对利航公司开具行程单金额的确认。

综上,乔丹公司主张利航公司虚开行程单并要求利航公司退还机票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厦门乔丹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64元,减半收取计2182元,由厦门乔丹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录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裁判日期 2021-07-22
发布日期 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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