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榆林市宏鹏兴达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21)陕0802民初386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21)陕0802民初386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赔偿刘**各项损失230658.4元。

三、驳回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30元,由刘**负担332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负担2298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470元,由刘**负担441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负担2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9-23
发布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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