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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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榆林市宏鹏兴达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21)陕0802民初386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21)陕0802民初386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赔偿刘**各项损失230658.4元。 三、驳回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30元,由刘**负担332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负担2298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470元,由刘**负担441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负担2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9-23 |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