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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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贵州阳光康业运动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21)黔2301民初88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二、限贵州阳光康业运动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因本次受伤导致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300元;三、驳回王*的其余诉讼请求。” 二、变更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21)黔2301民初88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一、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赔偿王*因本次受伤导致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19265.78元;”为: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赔付王*因本次受伤导致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32309.62元; 三、驳回王*其余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72元,减半收取286元,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负担143元,由王*负担143元;二审案件受费572元,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负担286元,由王*负担28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8-04 |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