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柳州市众帮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分公司 柳州市众帮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忻城林源木业有限公司 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忻城县人民法院(2021)桂1321民初27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柳州市众帮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分公司尚欠被上诉人广西忻城林源木业有限公司货款46万元及资金占用费和违约金(资金占用费和违约金计算方法:以46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从2018年10月6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由上诉人柳州市众帮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分公司以其管理的财产承担付款责任,不足以承担的,由一审被告柳州市众帮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三、驳回被上诉人广西忻城林源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0258元,由上诉人柳州市众帮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分公司、一审被告柳州市众帮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670元,由被上诉人广西忻城林源木业有限公司负担58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10元,由上诉人柳州市众帮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分公司、一审被告柳州市众帮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440元,由被上诉人广西忻城林源木业有限公司负担5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11-16 |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