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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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1)黔0302民初47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州瑞家希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予以退回。 |
裁判日期 | 2021-10-26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