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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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1)黔0502民初509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1)黔0502民初509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三、上诉人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张*因案涉交通事故遭受的各项损失235,105.06元; 四、被上诉人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张*因案涉交通事故遭受的各项损失352,567.59元; 五、驳回被上诉人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 七、驳回上诉人罗*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3,544元(依法应按照人格权纠纷案件减半收取),鉴定费1,900元,共计5,444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负担2,076元,上诉人罗*负担957元,被上诉人华*负担2,41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298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负担2,950元,上诉人罗*负担1,336元,被上诉人华*负担2,003元。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义务人不自动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原审法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