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兴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华都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三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涉案《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华都公司与三河文广局签订,华都公司与三河文广局存在合同法律关系,而兴达公司与三河文广局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庭审中,兴达公司主张该工程为其实际施工,华都公司主张其将该工程交由案外人韩东风施工,本案实质争议为华都公司与兴达公司之间是否存在转包关系。重审时,应重点审查华都公司与兴达公司是否存在转包关系以及转包关系的处理。另,华都公司已就涉案工程款在三河市人民法院另案起诉了三河文广局,案号为(2021)冀1082民初6669号。为妥善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应将本案与(2021)冀1082民初6669号案件一并予以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21)冀1082民初43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华都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458元予以退回。 |
| 裁判日期 | 2021-12-13 |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