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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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聊城水城印象旅游文化有限公司要求撤销莘县法院(2021)鲁1522执异4号执行裁定书,停止对南关岛9幢102房产的执行,并不得启动对该房产的拍卖、变卖程序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629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08
发布日期 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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