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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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补偿原告***、***、***因其亲属刘鸿明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904212元的25%,计款226053元,扣除被告***已垫付的11040.47元,尚应支付215012.5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26元,由原告***、***、***负担3601元,被告***负担45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0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