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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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夏隆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2021)宁0423民初618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宁夏隆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宁夏隆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宁夏隆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裁判日期 | 2021-11-25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