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荔浦市悦成果业经营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2021)桂0331民初140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荔浦市悦成果业经营部支付被上诉人沈**货款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自2021年1月22日起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二、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2021)桂0331民初140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荔浦市悦成果业经营部、支付律师费3000元给被上诉人沈**;

三、驳回被上诉人沈**一审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63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1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38元,均由上诉人荔浦市悦成果业经营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0-09
发布日期 202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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