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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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荔浦市悦成果业经营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2021)桂0331民初140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荔浦市悦成果业经营部支付被上诉人沈**货款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自2021年1月22日起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二、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2021)桂0331民初140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荔浦市悦成果业经营部、支付律师费3000元给被上诉人沈**; 三、驳回被上诉人沈**一审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63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1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38元,均由上诉人荔浦市悦成果业经营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0-09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