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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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
法院 |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张华先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清除地名为“推磨山”(地块代号:53012910820506008311;四至界限:东至张祖成地埂;南至汤姑村民小组;西至张树炳地埂;北至张树炳地埂)的2.49亩地里的种植物,将该地归还原告张**管理使用。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张华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8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