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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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台江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台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台江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其中,计算至2021年7月21日,利息为3138.07元;自2021年7月22日起,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张**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1元,由被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如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10-12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