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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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京海丰办公家具商贸有限公司 中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康县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康县分公司、任**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甘肃京海丰办公家具商贸有限公司货款32140元,利息损失1091元。 二、驳回原告甘肃京海丰办公家具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本判决生效后,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0元,由被告中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康县分公司、任**承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甘肃京海丰办公家具商贸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的,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为二年,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
| 裁判日期 | 2021-08-10 |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