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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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孙*和案外人田利东于2020年3月3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具体包括: 1、原告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马*、田*支付除定金以外的剩余购房款655万元; 2、被告马*、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办理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房屋的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如果被告马*、田*未履行该注销抵押登记义务,则原告孙*可替代履行,第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应予以配合,原告孙*替代履行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后,可领取相关注销抵押登记文件;原告孙*因替代履行办理注销抵押登记而支付的款项可从购房款中抵扣; 3、被告马*、田*在深圳市南山区房屋办理注销抵押登记之日起七日内配合原告孙*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至原告孙*名下的手续,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相关税费按《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各自承担; 4、被告马*、田*应于原告孙*付清购房余款655万元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房屋交付给原告孙*; 二、被告马*、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711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自2021年5月28日起计至涉案房产交付给原告孙*之日止)。 如原告孙*和被告马*、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157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6570元,由被告马*、田*共同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孙*,否则原告孙*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07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