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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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慕雅美容中心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人民币550元,应退回525元。 |
裁判日期 | 2020-11-17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