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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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田东县紫胶林场金源砖厂 田东县国有紫胶林场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田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营田东县紫胶林场金源砖厂向原告潘**支付劳务(班长)费用10072.4元; 二、本案判决第一项下债务中的5515元,由被告陆**、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案判决第一项下债务中的4557.4元,由被告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潘**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52元,由被告国营田东县紫胶林场金源砖厂、陆**、黄*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依法预交上诉费(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0×××97,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 |
裁判日期 | 2020-12-26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