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扶绥广羊农牧有限公司
凭祥市增泰那全农业专业合作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增泰合作社归还广羊公司货款2198000元及违约金5495元(违约金以2198000元为基数,按日0.5‰计算,5天是5495元,以此类推计算违约金至货款总额的30%为止),二项合计220349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增泰合作社承担。事实和理由:广羊公司与增泰合作社于2017年11月4日签订《养殖场合作协议书》和《补充协议》约定:由广羊公司供给增泰合作社货物山羊,增泰合作社支付货款。协议签订后,广羊公司依约交付了山羊800头,增泰合作社仅支付货款201788元后,余下货款2198000元未支付。2020年1月16日,增泰合作社向广羊公司出具还款计划书承诺还款,但至今也未履行还款义务。因此,特诉至人民法院,望判如所请。

增泰合作社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在法定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供证据。

广羊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证据:1.养殖场合作协议,2.补充协议,上述两证据拟共同证明增泰合作社购买广羊公司山羊的事实;3.还款计划书,拟证明广羊公司和增泰合作社经结算后,双方确认增泰合作社欠款总额及违约金的事实;4.关于请求协调凭祥市有关单位及时给予边关牧歌自治区核心示范区的奖励资金的函,拟证明广羊公司积极催款和协助增泰合作社履行债务的事实;5.银行转款凭证、发票及附件,拟证明广羊公司已将山羊货款2431600元的发票交给了增泰合作社,增泰合作社支付了货款201788元。

增泰合作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了依法享有的举证、质证及抗辩权利;经审查,广羊公司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证明了本案待证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以上合法有效证据及当事人所作陈述,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17年11月4日,广羊公司与增泰合作社签订《养殖场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由广羊公司供给增泰合作社货物山羊,增泰合作社支付货款。协议签订后,广羊公司依约交付了货物山羊800头,总货款2431600元;增泰合作社于2017年11月10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货款201788元。2020年1月16日,增泰合作社向广羊公司出具还款计划书载明:1.增泰合作社尚欠广羊公司货款2198000元;2.增泰合作社承诺于2020年12月30日前还清欠款;3.增泰合作社如本身原因不按计划书规定支付欠款的,视为所有款项一并到期,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0.5‰计收罚息。承诺还款期限届满后,增泰合作社未依承诺还款,广羊公司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时间支付价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广羊公司与增泰合作社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广羊公司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交付货物以后,增泰合作社却不履行支付款项义务,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继续支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经审理查明,广羊公司供给增泰合作社货物货款为2431600元,扣除增泰合作社支付的货款201788元后,增泰合作社还应支付货款2229812元;双方经结算确认增泰合作社尚欠货款2198000元,并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是广羊公司对其部分民事权利的放弃,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广羊公司要求增泰合作社归还货款2198000元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应当如何确定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中,广羊公司与增泰合作社达成的买卖合同中,双方并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增泰合作社在还款计划书中承诺于2020年12月30日前还清欠款,逾期则从逾期之日起按日0.5‰计收罚息,换算成年利率为18%;广羊公司在起诉时主张按年利率18%计算,违约金计算至货款总额的30%为止,即2198000元×30%=659400元;在诉讼过程中,广羊公司自动调整违约金为以2198000元为基数,从逾期付款之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利息。本院认为,增泰合作社在向广羊公司出具还款计划书时,双方约定的是如因增泰合作社违约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广羊公司在起诉时实际主张的是尚欠货款总额的30%作为其损失赔偿额,该主张无合同依据;增泰合作社应继续支付尚欠货款,该货款尚未实际损失,广羊公司以尚欠货款总额为依据计算违约金,也无事实根据。增泰合作社拒不支付货款,广羊公司实际产生的损失是增泰合作社占用该货款而产生的利息损失,广羊公司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利息损失;自2019年8月20日之后,中国人民银行已不发布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改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而增泰合作社应支付利息的起始日应为2020年12月31日,现广羊公司自动调整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的1.5倍计算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凭祥市增泰那全农业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广西扶绥广羊农牧有限公司货款2198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货款本金2198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31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的1.5倍计算。)。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不履行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4824元,减半收取12412元,由凭祥市增泰那全农业专业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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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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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裁判日期 2021-05-19
发布日期 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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