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景信用社
广西展远金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广西元奇源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冷*偿还原告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景信用社借款本金125554.49元;

二、被告冷*向原告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景信用社支付借款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至2019年11月4日的利息为14025.11元、罚息为4140.93元、复利为852.50元,此后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本金125554.49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14025.11元为基数,按编号:176102171353561号《个人购车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三、被告冷*向原告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景信用社赔偿律师代理费7006元;

四、为实现上述第一、二、三项债权,原告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景信用社对被告冷*提供的车牌号为桂AT××××号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LGBF5AE00HR277855),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被告广西元奇源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冷*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西元奇源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冷*追偿;

六、被告广西展远金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冷*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西展远金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冷*追偿;

七、驳回原告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景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3332元,由被告冷*负担,被告广西元奇源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展远金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该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西元奇源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展远金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冷*追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02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9-01
发布日期 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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