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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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桐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并支付利息197080元(截止2019年12月4日止,按月利率15.6‰计算的利息)及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6‰计算的利息。 二、判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4000元。 三、被告***、桐庐庆峰成制笔有限公司、***、成都天天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00元,减半收取78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桐庐庆峰成制笔有限公司、***、成都天天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桐庐庆峰成制笔有限公司、***、成都天天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