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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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桐庐双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桐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桐庐双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从2018年11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者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3497元,减半收取1748.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原告桐庐双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帐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户名、指定帐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