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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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阳观山湖昌龙建筑材料租赁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贵阳观山湖昌龙建筑材料租赁部与被告王**于2016年3月8日签订的《移动脚手架租赁合同》于2021年4月28日解除; 二、驳回原告贵阳观山湖昌龙建筑材料租赁部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4元,由原告贵阳观山湖昌龙建筑材料租赁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7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