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阳观山湖昌龙建筑材料租赁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贵阳观山湖昌龙建筑材料租赁部与被告王**于2016年3月8日签订的《移动脚手架租赁合同》于2021年4月28日解除;

二、驳回原告贵阳观山湖昌龙建筑材料租赁部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4元,由原告贵阳观山湖昌龙建筑材料租赁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07
发布日期 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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