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迁安市西峡口铁矿 迁安市福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迁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迁安市西峡口铁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迁安市福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服务费1852816.3元; 二、被告郑**对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补充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迁安市福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75元,减半收取计10738元,由被告迁安市西峡口铁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3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