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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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孝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沙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孝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孝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沙支行贷款本金30000元、利息7340.19元(暂计算至2021年8月26日),共计37340.19元及自2021年8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7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3.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4元,减半收取367元由被告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8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