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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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7民初21167号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544元亦已依法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威县分公司、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或扣押; 二、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7民初2116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1-04-22 |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