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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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誉高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凯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誉高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行截止2020年6月16日贷款本息24954.91元,2021年6月17日后产生的利息(含复利、罚息)按《小微快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 二、被告时**对被告贵州誉高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的履行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8元,减半收取计554元,由被告贵州誉高工程有限公司、时**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如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10-11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