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齐齐哈尔市交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南县宏辛涛建筑工程队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给付原告人工费1,100,000.00;二、诉讼费用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夏天,被告将其承包建筑的宝山粮库平房仓土建、硬化地面等零星工程人工承包给原告。上述工程自2015年7月25日开始施工至2015年10月25日完工,并约定人工费为1,100,000.00元。上述工程在施工完工后验收合格已经交付被告使用至今,但是

被告没有按照双方约定支付人工费。于是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1月3日重新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一份,合同内容详见“施工合同协议书”,并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付清所有人工费。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齐齐哈尔市交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放弃答辩权利。

原告为了证明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施工协议书原件一份及欠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人工费1,100,000.00元。

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未出庭质证,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夏天,被告将其承包建筑的宝山粮库平房仓土建、硬化地面等零星工程人工承包给原告。完工后,经结算确定人工费为1,100,000.00元。现工程施工完毕后已经交付被告使用,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1月3日重新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一份,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人工费1,100,000.00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应诚实、全面的履行合同。原告提供的合同,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规定,合同成立、有效。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合同,内容记载明确,不违反法律及强制性规定,被告应当依约偿还欠款,故本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齐齐哈尔市交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甘南县宏辛涛建筑工程队欠款1,100,0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所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00元,由被告齐齐哈尔市交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7-15
发布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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