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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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贵州茶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贵州遵义茶叶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贵州茶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上诉人贵州茶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从未有向被上诉人贵州遵义茶叶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借款的意思表示,亦从未向贵州遵义茶叶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出具过《借款协议》、《还款协议》,因沈文永(原贵州遵义茶叶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作为贵州茶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理公章,其在未告知贵州茶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股东的前提之下越权代表贵州茶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其实际控制的另一家企业贵州遵义茶叶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签署《借款协议》、《还款协议》,《借款协议》、《还款协议》均非贵州茶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应属于无效合同。本案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若贵州遵义茶叶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主张代贵州茶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垫付案涉款项,本案案由应系不当得利纠纷,管辖应系上诉人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被上诉人贵州遵义茶叶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二审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本案原审原告以借款合同纠纷提起本案诉讼,双方签订的《代付款归还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后由贵州西部农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后更名为贵州遵义茶叶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贵州遵义茶叶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湄潭县,该协议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贵州茶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关于本案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等主张不属于管辖权异议程序审查范围,其可在实体审理中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综上,上诉人贵州茶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1-08-12 |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