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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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银河商贸股份有限公司 湘潭县中塑众联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湘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湘潭县中塑众联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以被告湖南银河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潭县中塑众联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66元,减半收取1883元,由原告湘潭县中塑众联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负担。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附录 附本裁定中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
裁判日期 | 2021-12-01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