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渭南上水温泉水疗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上诉人保驾行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项,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本案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2、双方签订的《浴资券销售合作协议》的当日,上诉人便以22500元购买了500张浴资券,协议约定该浴资券的使用期限为6个月,但是被上诉人仅履行一个月义务,就其以上诉人公司员工个人在微信朋友圈宣传为由,向上诉人发出《违约告知函》,单方终止双方合作协议,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3、因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给上诉人造成花费22500元购买的浴资券不能用的损失及经营损失49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应退还上诉人购买浴资券的费用并赔偿给上诉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上水温泉公司辩称:1、双方所签订的浴资券销售合作协议合法有效,保驾行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在第三方平台上转让涉案合同项下的浴资券构成违约,同时在其门店出售浴资券的行为也已构成违约,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保驾行公司所主张的经营损失是虚构的,也超出了其在签订合同时能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其应对自行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保驾行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

上水温泉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上诉人不承担27000元赔偿责任。2、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被上诉人违反合同约定,在第三方平台上转让该合同项下的浴资券已构成根本违约,同时在其门店出售该合同项下的浴资券的行为也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合同约定上诉人有权终止合作且不承担违约责任。3、被上诉人违反合同的严格保密义务,向第三方机构泄露浴资券价格和协议内容,根据合同约定上诉人有权终止合作。

保驾行公司辩称:上水温泉公司单方终止合作协议构成根本的违约。上水温泉公司应承担因其违约给保驾行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保驾行公司和案外人签订的协议有发票和转账,实际损失应当予以认定。

保驾行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浴资券费用22500元(500张×每张45元);3.赔偿以下费用共计49000元(包括向全攻略平台支付的推广费20000元;向客户退款10778元(216张×每张49.9元);支付原告工作人员工资18000元(3000元X6人);为处理投诉费用222元;4.本案诉讼费1588元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20年11月12日原、被签订了《浴资券销售合作协议》,被告向原告出售浴资券500张,每张45元,共计225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即交付原告浴资券500张,原告给付被告22500元,合同约定期限六个月,原告对所购买的浴资券在其推广业务套餐时打包使用,不得单独售卖或变相售卖,原告方在被告处使用浴资券消费时该浴资券必须加盖原被告双方的印章。合同签订后,原告即与第三方(平台)签订合作协议,并支付费用20000元。被告2020年12月22日向原告用微信方式发出违约告知函,认为原告对浴资券有变相低价变卖和私自转让行为,并停止原告对浴资券的消费使用。原告方在被告处已消费浴资券13张;原告方在第三方(平台)套餐打包销售其业务,并在原告指定的实体店里让其客户领取套餐。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浴资券销售合作协议涉案的核心权利义务是被告向原告出售浴资券500张,原告支付了22500元购买费用,该浴资券在被告处使用时必须加盖原、被告双方的印章。现原告方实际在被告处实际消费使用浴资券为13张,原被告的涉案合同实际自2020年12月22日已实际终止履行,现审理中原被告对涉案合同予以解除均同意不争,依法确认予以解除,尚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关于合同解除后合同因已经履行的部分原告主张的包括退还22500元等一系列损失诉请问题,法庭对原告的上述主张将综合本案因素予以考量,酌情认定。考量的因素包括以下: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原告已履行500张浴资券的购买费用22500元,被告履行了浴资券的提供消费服务是13张,价值585元;原被告的过错程度,原告虽提出被告所举出的证人仅是孤证个例,但原告确实存在单独销售浴资券私自转让行为,而该行为确属原被告涉案合同约定的原告的违约行为,但被告即以此主张不再履行合同,也不赔偿原告损失也有失民事合同的公平性,对被告辩称的驳回原告所有诉请主张不予采信;原告主张的损失依法也不能超出被告在签订涉案合同时能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原告的涉案过错也要遵循过失相抵原则;另外原告也应对其不当扩大的损失承担减损规则。综上酌情认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为27000元。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解除原告保驾行公司与被告上水温泉公司间的涉案《浴资券销售合作协议》,该协议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二、被告上水温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保驾行公司支付赔偿金27000元;三、驳回原告保驾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88元,由原告保驾行公司承担600元,由被告上水温泉公司承担988元。

二审审理中,双方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水温泉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水温泉公司该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均认为《浴资券销售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同时均同意该协议予以解除。双方的争议焦点问题为:双方协议解除的原因是是什么,上水温泉公司是否应赔偿保驾行公司的损失,损失是多少。

上水温泉公司提供的微信朋友圈截图、全攻略优选网络平台截图、相关视听资料和证人出庭证言,以上证据相互关联,能够证明保驾行公司在履行《浴资券销售合作协议》过程中,存在单独销售浴资券私自转让的违约事实。上诉人保驾行公司对其违约事实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反驳。故保驾行公司认为是由于上水温泉公司根本违约造成案涉协议解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保驾行公司在上水温泉公司处使用浴资券13张后,上水温泉公司即向保驾行公司发出违约告知函并单方终止双方合作协议,现其主张对保驾行公司未使用的消费券款项不予退赔,本院认为,双方协议约定如果保驾行公司违约,上水温泉公司有权“终止合作,并停止接待持券用户”,并未对未消费的浴资券如何处理作出约定。现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解除案涉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驾行公司请求退还未消费浴资券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双方协议的解除,保驾行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其要求上水温泉公司赔偿损失,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数额,该损失也不能超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能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一审法院酌情认定上水温泉公司赔偿保驾行公司损失为27000元(包括退还未消费浴资券费用)符合公平原则,也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予以支持。故保驾行公司认为上水温泉公司应赔偿给其支持造成损失49000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保驾行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上诉人渭南上水温泉水疗服务有限公司二审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渭南上水温泉水疗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陕西保驾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二审预交的案件上诉费238元,由陕西保驾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2-22
发布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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