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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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左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高*、李**、池**、池**180000元,并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06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负担1950元,原告高*、李**、池**、池**负担47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0-20 |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