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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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秦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信德工程建设公司 安康市交通运输局 陕西省安康公路管理局 陕西省安康公路管理局白河公路管理段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对被告安康市秦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账户在300000元的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2021年12月22日至2022年12月21日。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12-22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