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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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凯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理赔款37206.12元和保费4113.47元,共计41319.59元,并从2021年7月2日起以实欠金额41319.5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违约金至付清为止; 二、由被告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违约金13441.2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0元,减半收取计815元,由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负担205元,由被告罗**负担6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如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9-07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