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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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板桥纸业有限公司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清园生态热电有限公司 富阳市清园城市综合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浙江板桥清园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9)浙0111民初822号民事判决; 二、浙江板桥清园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富阳市清园城市综合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杭州板桥纸业有限公司赔偿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131392.7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2955元,由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903元,浙江板桥清园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富阳市清园城市综合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杭州板桥纸业有限公司负担1705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2955元,由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104元,浙江板桥清园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富阳市清园城市综合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杭州板桥纸业有限公司负担23851元。 上诉人浙江板桥清园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富阳市清园城市综合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杭州板桥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上诉人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03 |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