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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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沙坡头区宣和镇人民政府 中卫市沙坡头区宣和镇福堂村村民委员会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中卫市沙坡头区宣和镇福堂村村民委员会与原告(反诉被告)王**等29人于2017年4月10日签订的《宁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协议》于2021年3月11日依法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中卫市沙坡头区宣和镇福堂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王**等29人经济损失307407.8元,应支付各原告的具体数额见附件4,并向原告王**、王**、王**、王**、王**、王**、王**、王***、王***、王***、王***、王立银按照附件2确定的亩数及四至在核减附件3载明的流失的土地面积后返还土地,及向除原告王**、王**、王**、王**、王**、王**、王**、王***、王***、王***、王***、王立银外其余原告按照附件2确定的亩数及四至返还土地,并完善各原告土地界限及水渠等配套设施的义务;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王**等29人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28元,减半收取计726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中卫市沙坡头区宣和镇福堂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14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