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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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浙江明辉蔬果配送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龙游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825民初420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华,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明辉蔬果配送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何云峰。 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 诉讼代表人:魏幸杰。 原告***与被告浙江明辉蔬果配送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20年2月27日以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主体资格有误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向本院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刘秀华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陈璟 书记员** |
| 裁判日期 | 2020-0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