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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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龙凤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龙凤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49,966.08元、利息30,561.87元、违约金5,754.36元(计算至2020年12月21日); 二、被告张**以49,966.0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龙凤支行支付2020年12月22日起至本金全部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龙凤支行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3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