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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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 泰安市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与被告樊*、泰安市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二、被告樊**、李**、樊*在其继承的案涉房产价值范围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8113.73元、利息2891.79元(利息暂算至2018年11月7日,应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双方约定的各项利息计算)。 三、被告樊*对上述第一项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泰安市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权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 五、被告樊*、泰安市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樊**、李**、樊*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3元,由被告樊**、李**、樊*、樊*、泰安市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01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