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72958.3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94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合计7314元,由被告昱辉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三超公司垫付,被告昱辉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应加付此垫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0-09 |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