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门市中意灯饰水晶有限公司
中山市古镇琴芳五金厂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门市中意灯饰水晶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7989.9元的冻结(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1-12-21
发布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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