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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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中意灯饰水晶有限公司 中山市古镇琴芳五金厂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门市中意灯饰水晶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7989.9元的冻结(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12-21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