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淮安市百灵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胡蝶窗帘经营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百灵鸟传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给付安装费18005元及违约金5712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13日,经朋友介绍,原告为被告坐落于锦绣装饰城二期南门口门店门头制作达成初步协议。4月27日,双方确定总价为28500元。5月17日,双方签订制作协议,协议约定优惠后总额28560元,合同签订后支付定金10000元,验收合格后将剩余款项在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如有违约,支付2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定作相关材料并安排人员施工,并要求被告及时支付定金。但被告未按期支付,又通知原告经营亏损不再需要安装,经过沟通,原告将已经完工的工程量计价18005元清单发送给被告,被告至今仍未支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胡蝶窗帘经营部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百灵鸟传媒公司从事一般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业务,广告牌安装;喷绘写真,图文设计、制作;预包装食品、广告材料销售等业务。

2021年5月17日,原告百灵鸟传媒公司(乙方)与被告胡蝶窗帘经营部(甲方)签订《广告制作协议》,协议约定:项目名称为铝单板门头,数量1,规格800*240*70,金额26560元,黑白板不锈钢小边字,数量6,规格80*80,金额2800元,优惠金额800元,最终合计28560元…合同签订后,需甲方预付总金额35%定金,小计10000元…验收合格后,甲方将剩余尾款,小计18560元,广告(门头)费用在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与乙方。如有违约,甲方支付乙方2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百灵鸟传媒公司进行备料并安排人员施工,已完成门头材料的铝单板、门头立柱的钢材及方管、脚手架、围挡布的定制及安装,另已定制发光字。

后因催要定金未果及被告经营问题,被告胡蝶窗帘经营部向原告百灵鸟传媒公司表示不再继续制作门头广告。原告百灵鸟传媒公司遂根据已完工情况,制作明细报价单,金额为18005元,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告胡蝶窗帘经营部的经营者谢海宝,谢海宝在微信回复“好”。后原告百灵鸟传媒公司在微信多次催要报价单款项,谢海宝回复“等会”、“下午办”“昨天钱转光了,没说不给你,这两天我再催下款”。

以上事实,有广告制作协议、明细报价单、工地发货清单、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胡蝶窗帘经营部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胡蝶窗帘经营部是否应当支付制作费、违约金及应支付的合理数额。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广告制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又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百灵鸟传媒公司进行备料并安排人员施工。后被告胡蝶窗帘经营部表示解除合同,不再制作,原告百灵鸟传媒公司根据完工情况,向被告胡蝶窗帘经营部发送报价单,在后续沟通过程中被告一直未表异议,另结合完工部分的价款支付情况,对报价单载明的18005元制作费本院予以确认。此外,被告胡蝶窗帘经营部未及时支付定金、制作费,又单方表示无需继续制作,属于违约行为,而原告百灵鸟传媒公司并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项主张,结合制作合同约定、原告损失情况,酌情计算违约金3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百灵鸟传媒公司诉请要求被告胡蝶窗帘经营部支付制作费及违约金,应由其承担21005元,对原告百灵鸟传媒公司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胡蝶窗帘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淮安市百灵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21005元;

二、驳回原告淮安市百灵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3元,减半收取计196元,由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胡蝶窗帘经营部负担175元,由原告淮安市百灵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2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裁判日期 2021-10-25
发布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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