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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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华通塑胶有限公司 山东冠县华恒工贸有限公司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冠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华通塑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0000元、截止到2020年4月2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3085218.54元,并支付2020年4月22日后的利息(以9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在月利率9.0625‰基础上加收50%罚息;并按照合同约定计收复利); 二、若被告山东华通塑胶有限公司到期不能履行上述义务,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山东华通塑胶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见查明部分)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山东华通塑胶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三、被告山东冠县华恒工贸有限公司、王*、谢**、范**、郭**、郭**对本判决第一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华通塑胶有限公司追偿。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156元,由七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1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