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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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科云电器有限公司 珠海金艾奇灯饰科技有限公司 中山艾亮灯饰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科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货款6819299.1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以2482691.25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开始计算,以3317521.41元为计算基数自2021年1月1日开始计算,以993293.77元为计算基数自2021年2月1日开始计算,以25792.75元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7月1日开始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19年7月起,原、被告双方建立产品购销合同关系,由原告向被告供应“LED灯源”等产品,双方约定货款结算方式为月结60天。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交付货物,但被告一直不按约定支付货款。经双方对账,被告确认拖欠原告货款合计6819299.18元未付。此货款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又因被告艾亮公司为法人独资公司,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被告金艾奇公司应对被告艾亮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艾亮公司辩称,艾亮公司的财务资料显示,截至2021年3月,艾亮公司应付科云公司货款6742485.71元,与科云公司申请的金额有7万多元的差异。其中差异有样品费25792.75元未在艾亮公司账面上反映,其余差异原因可能为税金暂估导致。另外,科云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双方未签订任何相关合同,应予驳回。 被告金艾奇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科云公司与艾亮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科云公司向艾亮公司供应LED光源。科云公司主张艾亮公司尚欠其2020年9月至同年11月的货款6793506.43元及样品费25792.75元,共计6819299.18元。为此,其提供了该三个月的对账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送货单等证据。其中,2020年11月的对账单显示,2020年9月,科云公司向艾亮公司供货货值3045455.3元,艾亮公司向科云公司供应模块货值553225.03元;2020年10月,科云公司向艾亮公司供货货值3602471.41元,艾亮公司向科云公司供应模块货值284950元;2020年11月,科云公司向艾亮公司供货货值926790.71元,艾亮公司向科云公司供应模块货值9015.64元,科云公司退货75518.7元(即艾亮公司应付科云公司66503.06元)。截至2020年11月30日,艾亮公司尚欠科云公司前述三个月及之前的货款共计7793506.43元。付款方式为月结60天。该对账单有双方签章确认。科云公司提交的样品费送货单有3张,开单日期分别为2020年3月5日(两张)和同年5月14日,金额分别为17100元、5486.25元和2770.5元(科云公司称该长送货单中记载的单价错误,实际货款金额应为3206.5元),客户签收一栏有人签名(科云公司代理人称签收人系艾亮公司的仓管员,但不清楚姓名)。开票日期为2020年6月19日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示,购买方为艾亮公司,销售方为科云公司,价税合计25792.75元。艾亮公司对前述对账单予以认可,并表示因艾亮公司的员工已经全部遣散,无法确认前述送货单的收货人是否艾亮公司员工,艾亮公司向其破产管理人移交的财务资料中未有反映上述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交易。 另查明:艾亮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金艾奇公司。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作出(2021)粤2072破申13号民事裁定,受理了艾亮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双方确认,签署前述对账单后,艾亮公司向科云公司支付了货款100万元。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确认的2020年11月对账单及双方当庭陈述可以认定,截至目前,艾亮公司尚欠科云公司货款6803045.45元,其中,2020年9月货款为2492230.27元(3045455.3元-553225.03元),2020年10月货款为3317521.41元(3602471.41元-284950元),2020年11月货款为993293.77元(926790.71元+66503.06元)。科云公司主张2020年9月尚欠货款为2482691.25元,尚欠货款总额为6793506.43元,本院予以照准。科云公司另主张艾亮公司尚欠其样品费25792.75元,并提供了送货单和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证明。但因艾亮公司对该证据均不予确认,科云公司无法具体说明送货单签收人的姓名,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前述发票已由艾亮公司受领并抵扣税款,且送货单所载货款总额与发票金额不一致,故科云公司的上述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双方认可的对账单可以认定,双方约定的货款支付期限为月结60天。艾亮公司逾期未支付前述货款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科云公司诉请艾亮公司支付尚欠的前述货款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的规定,利息应计算至本院受理艾亮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之日止。科云公司要求利息计算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本院不予支持。因艾亮公司系金艾奇投资经营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金艾奇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其财产独立于艾亮公司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金艾奇公司应对艾亮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金艾奇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艾亮灯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山市科云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793506.43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2021年5月12日,其中,以2482691.25元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起算,以3317521.41元为计算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算,以993293.77元为计算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算);原告只能在破产程序中依法申报债权,不得据此获得个别清偿; 二、被告珠海金艾奇灯饰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科云电器有限公司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9794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64794元(已由原告预交),由两被告负担,并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30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