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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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安仁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安仁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罚息和复利的计算方式:(一)从2017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6月6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5.43750‰计算利息,并扣除被告***已归还的利息9.19元;(二)从2017年6月7日起至贷款结清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8.15625‰计算罚息;(三)从2017年3月31日起至贷款结清之日止以尚欠利息、罚息为基数按月利率5.43750‰计算复利];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安仁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10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