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周*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支行借款本金250,000元、利息129,986.83元(计算至2021年6月20日),并承担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期间的利息(以25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9.46%/年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为标准计息); 二、被告翟**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保全费2,420元,由被告周*、翟**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2-01 |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