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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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滨州盛华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1602民初32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诉人滨州盛华建材有限公司借款60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7月2日起至偿清之日止,以6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上诉人滨州盛华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计5650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以上共计9920元,由上诉人滨州盛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984元,被上诉人吕*负担793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上诉人滨州盛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610元,被上诉人吕*负担64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30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