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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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广丰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朱**、林**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广丰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承担截止至2021年3月2日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3021.54元,合计103,021.54元。2021年3月2日以后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按合同规定的利率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朱**、林**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2元,减半收取1181元,由被告朱**、林**、朱**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8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