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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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天津市正合顺丰物流有限公司 张家口东恒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正合顺丰物流有限公司修车费和施救费34000元; 二、被告张家口东恒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正合顺丰物流有限公司运营损失12500元; 三、驳回原告天津市正合顺丰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2元,由原告天津市正合顺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969元(已交纳),由被告张家口东恒物流有限公司负担963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鉴定费11200元,由原告天津市正合顺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负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已垫付,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02 |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