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西北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山西稷兴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2021)晋0824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

二、撤销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2021)晋0824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变更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2021)晋0824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汽车起重机)商业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杨**438810.32元。

四、驳回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981元,由上诉人杨**负担476元,由被上诉人冯*负担15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692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负担2880元,由被上诉人杨**负担81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1-05
发布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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