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王**、王**、贾*、田**被保险人贾田七身故保险金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6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